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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物与物的分类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一)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①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②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在于,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上不能成立物权。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而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基础之一。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乙的油漆涂到甲的汽车上以后,油漆成了汽车的重要成分,不能继续成为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法律制度评价的结论是,乙对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救济的途径。②丙的轮胎安装到甲的汽车上以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可以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甲返还汽车轮胎。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3.分离后物的成分之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①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②若非天然孳息:(a)原则上,归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b)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木材5根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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