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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物与物的分类③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三)原物与孳息(★★)
    《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的成分,不属于孳息。孳息分为两种: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须注意:天然孳息的重要特点在于,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孳息的英文是Fruit,亦可折射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属于投资风险产生的收益,不属于法定孳息。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①天然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②法定孳息:(a)按照当事人的约定。(b)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须注意:通说观点认为,《物权法》第116条修改了《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中孳息取得的规定。
    还须注意:虽然《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但不是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所以,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一般不答担保物权人,因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特别提示】《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修改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据此,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见【例6】)。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6】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道理在此。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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