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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物权请求权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物权请求权(★★★)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内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⑤由于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所以,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但有一个例外:尽管存在争议,通说认为,在指示交付中,可通过单独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完成指示交付)。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与债权请求权相比,物权请求权还有三个特点:①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例如:甲、乙为邻居,乙所有的树木被台风刮到在甲院内。甲可对无过错的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乙(作为树木的所有权人)亦可对无过错的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不以物权人遭受财产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物权请求权。③在中国大陆,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有一个例外:《物权法》第107条。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因手机为遗失物,善意的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甲仍为所有权人,可对丙行使回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其请求权基础),但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之日起两年内行使回复请求权。②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所以适用两年的除斥期间,体现了对善意的丙的保护。③这是我国通说观点。其他国家民法关于此点的规范构成相同,但学理基础有些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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