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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物权请求权②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
    1.构成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通俗地说就是,“我享有物权的物被你无权占有着,我总有权请你返还给我吧!”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①请求人为物权人(注意: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是:该物权必须是享有占有权能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被请求权人为(相对于请求人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须注意: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可掉以轻心,请仔细斟酌下列各例(见【例1】至【例7】):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①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③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
    【例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②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③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①丙是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②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①乙是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无权的直接占有人。②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例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手机是脏物,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②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③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④一定要记住: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
    【例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①猫已经死了(注意:猫从乙处丢失、被盗,亦同!),乙对猫的无权占有也消灭了,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②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赋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具有意义,不能因此使甲恢复对猫之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7】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 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B. 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 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D. 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答案】BC
 

     2014年司法考试辅导之早鸟计划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效力:被请求人应返还原物及孳息。须注意:由于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物权法》第242、243、244条具有紧密联系,涉及到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不能返还时的责任。在司法考试中,它们常常在同一个题目中出现,这是它们之间的体系关联性。
    【特别提示】关于《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尚有如下比较棘手的问题,值得特别提出,希望大家予以关注(见【例8】与【例9】)。
    【例8】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一直未予理会,致使乙对甲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①虽然乙对甲的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但该债权依然存在(自然债权),乙对房屋仍为有权占有,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若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取得之有权占有的相对性)。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9】甲将某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一直未交付给乙。①乙虽为所有权人,但乙对甲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理由:甲、乙未以合意完成房屋的交付,乙仍不享有房屋的收益权,甲对乙尚不构成无权占有。②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丙对乙构成无权占有,乙有权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③或者,若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给丁办理过户登记,甲相对于丁构成无权占有,丁有权对甲(或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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