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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物权的抛弃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物权的抛弃(★★)
    因抛弃而导致物权消灭,属于基于单方法律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抛弃所有权的,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原物成为无主物;抛弃他物权的,他物权消灭,设立他物权的所有权上的负担消灭。司法考试已有所涉及,故略作交待。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1.所有权的抛弃
    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真实有效。②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担保物权的抛弃
    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2)抵押权的抛弃。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需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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