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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所有权的移转规则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一个全新的知识点:动产多重买卖中所有权的移转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第十条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
    为了便于理解,通过一个例子说明这个制度。该制度定为未来司法考试的重点,应特别注意。看似很难,但笔者解析后,会显著降低理解上的难度的。
    (1)例子:甲有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和郭美美的一个型号),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8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2)若干说明:①这属于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多重买卖具有三个要素:(a)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甲);(b)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某车)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买卖合同;(c)甲在订立每一买卖合同时,对该车均享有处分权。须注意:若甲将汽车交付给丙后,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则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这样,甲、丁间的买卖合同就不属于多重买卖合同中的一部分了。还须注意:“多重买卖”和“一物数卖”不是一个概念。他们是包含关系,一物数卖包含多重买卖。一物数卖中可以包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②我们需要转变观念!按照我们以前的理解,这三个买卖和均有效,乙、丙、丁均对甲享有有效的债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到底由谁取得所有权,由甲自由决定。可是,《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限制了甲的决定权。这个制度体现了债权的不平等性。
    (3)所有权变动的规则。前述例子,应分别依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应确定丙已经取得所有权,丙还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乙、丁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乙、丁只能对甲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②假设截止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甲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应支持丁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交付后,丁取得汽车所有权。驳回乙、丙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乙、丙对甲只能主张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③假设截止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给任何人办理过户登记。应支持乙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交付后,乙取得汽车所有权。同时,应驳回丙、丁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乙的合同成立在先。④假设,甲于6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又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应确认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丙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涂销丁的登记,然后请求甲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乙、丁请求甲交付汽车的实际履行请求权不能得到支持。乙、丁只能请求甲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变动(《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
    (1)例子:甲有一个爱马仕的包包(与郭美美拥有的一个相同)。3月1日,甲将该Bag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Bag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Bag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8月1日,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以使自己该包包的所有权。法院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所有权变动的规则。三个层次(注意: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规则不同):①假设甲已于7月1日将该Bag交付给丙,应确认丙已经取得所有权。乙、丁就不用争了。②假设截止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该Bag,但乙已于6月1日向甲支付18万元的价款,丙已于7月1日向甲支付19万元的价款,应支持乙请求甲交付该Bag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乙属于先支付价款的买受人。③假设截止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交付,也没有人向甲支付价款。应支持乙请求甲交付该Bag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因为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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