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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添附、先占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添附(附合、混合、加工)、先占(★★)
    1.附合。包括两种: 
    第一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所谓“附合”,指结合的二物尚能自外观上予以辨认。例如,擅取他人地板砖铺地;擅自他人砖石该物。②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成分”,指被结合之物,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自他物中分离。该结合具有固定性与继续性,动产已丧失物理上或者社会经济观念上的独立性。③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②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第二种:动产与动产附合。(1)其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相结合,自外观上尚能区分二物。②须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费用过于巨大。换言之,动产之一成为另一动产的重要成分。③动产为不同的人所有。(2)其物权效果有二:①原则上,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特别提示】擅自在他人房屋上加盖房屋的,一般不适用附合规则。例如:甲有一栋两层楼房,乙擅自在该房上加盖了一层。①如果乙加盖的第三层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是独立的物,并非甲之两层房屋的重要成分。对乙加盖的第三层就不能依照附合规则处理。②反之,若乙加盖的第三层不具有独立的出入门户,则第三层就不是独立的物,属于甲之两层楼房的重要成分,按照附合规则 处理。③“重要成分”这一概念,系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混合。(1)构成要件有三。①动产与动产混合。例如石灰与石灰的混合、咖啡与糖的混合、酒与酒的混合。②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或者识别所需费用过大。例如:煤气与煤气混合后不能识别原物;咖啡与糖混合或虽可识别,但分离所需费用过大。③被混合的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2)物权效果:①各动产所有人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②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例如咖啡和糖混合的,咖啡可被视为主物。
 
    3.加工。(1)构成要件有三:①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加工不动产则不属之)。②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③须因加工而制成了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发生了较大或巨额的增加。(2)物权效果:①原则上,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②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③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因为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双方已经约定的所有权的归属)。
 
    【特别提示】依照前述添附(附合、混合、加工)规则,使添附物所有权归一人独有或者数人共有(所有权的单一化),具有强制性质,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但究竟由谁取得所有权或是否共有,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约定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例如:甲擅取乙的油漆油漆自己的汽车。乙对其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此点具有强制性,甲、乙即使作出相反的约定,该约定也不能阻止乙之油漆所有权的消灭。但是,添附物(油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允许甲、乙约定(比如约定归乙所有,亦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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