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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共有②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共有
 
    (二)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
     《物权法》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1.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加盖房屋、装修房屋,拆除房屋重建)与法律上的处分(转让、抵押、质押、设立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97条对共有物的处分权限:①有约定的按约定;②没有约定时,按份共有采绝对多数决原则,须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只讲份额不讲人数。“以上”包括本数,刚刚达到三分之二,也属于“三分之二以上”。);共同共有采一致决原则,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人不同意就不行)。
 
    【例2】甲、乙、丙按份共有一栋房屋,甲的份额占五分之四,乙、丙的份额各占十分之一。由于按份共有总体上不利于物尽其用,故《物权法》第97条对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采用绝对多数决制度决定共有物的命运,而且只讲份额不讲人数,显得很功利。故:①甲决定以三个人的名义将房屋出卖(抵押)给丁,即使未经乙、丙同意,买卖(抵押)合同也属于有权处分,而非无权处分。②甲决定将房屋拆了重建,即使乙、丙反对也可立马开拆,而且不对乙、丙的按份共有权构成侵害。③在前述两种情况下,乙、丙的救济之途仅剩下行使分割请求权,终止共有关系。并且,到底如何分割,也不能由乙、丙说了算,如若协商不成,就由法院决定是采用实物分割、作价分割还是变价分割。
 
    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有一个重要例外:对夫妻共同共有物处分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彼此享有“钥匙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独立决定,无须他方同意。但越出日常生活需要之外,则适用《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一致决原则。
    再须记住:《物权法》第97条与善意取得具有亲密关系,部分共有人擅自对共有物进行法律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即转接到善意取得制度。
    还须记住: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须其他按份共有人同意,这和对共有物的处分不同。
 
    【例3】甲与同学乙、丙各出资10万元盖了一栋三层楼房,约定楼房盖好后三人共有。房屋竣工后,按照约定,甲住第一层,乙住第二层,丙住第三层。乙因常年在外做生意,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出卖给丁,甲、丙均表示反对。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区分所有,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有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甲、丙享有优先购买权
    C.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按份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 甲、乙、丙对楼房形成共同共有,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答案】C
 
    2.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
    根据《物权法》第96条,对共有物的使用与收益,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分别情况处理:①按份共有人按其份额,对共有物的整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但是,按份共有人超出其份额对共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不当得利。②共同共有人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3.对共有物的保存。
    对共有物的保存,《物权法》未设明文。根据笔者的经验,最好看一下。(1)共有物的保存,指为防止共有物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丧失,而维持其现状的行为。保存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置于室外的共有物收回屋内以免被盗或遭受日晒雨淋;保存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对出典的共有物行使回赎权。此外,下列行为亦属共有物的保存:① “简易修缮”行为。如修补漏雨的房屋,更换破碎的玻璃。②共有物如为易腐鲜活物品,为保全其价值而予以变卖。③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2)保存行为的实施。保存行为,对全体共有人均有利无害,且性质上多需急速处理,因此,无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事先同意而“单独为之”。
 
    4.管理费用的承担。因对内对外而有所不同。①对外: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②对内:根据《物权法》第98条,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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