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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共有③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共有
 
    (三)因共有物所生之债的对内、对外效力(★★★)
    1.对外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一旦某个共有人享有分割请求权,即可请求分割共有物,终止共同关系,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问题是共有人何时享有分割请求权,因分割请求权可因约定或者法定而受限制。
    (1)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各共有人均不得行使分割请求权。但有例外:即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有权请求分割。下列情形属有 “重大理由”:①对共有物的处分持不同意见的“少数派共有人”;②家人病重急需用钱,共有人除共有财产外别无其他财产。
    (2)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未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分割共有物的,则:①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离婚、撤销婚姻、分家)或者有重大理由(如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③另外,《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是2011年8月出台的全新规定。
    2.分割方式。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一款,分割方式按以下顺序确定:①共有人协商确定;②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③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则采用变价分割或者作价分割。
    3.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第二款,共有物分割后,各共有人相互间承担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共有人分割所得的财产具有权利或者质量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31条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关系。举个例子说明:甲死后留有一栋三层的楼房,未订立遗嘱。甲的亲人为儿子乙、丙和已经出嫁的女儿丁。需要注意的是:①根据《物权法》第29条,甲死亡之时,乙、丙、丁对这栋三层楼房形成共同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31条,依照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未进行宣示登记的,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③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处分行为。所以,乙、丙、丁须先办理继承登记(就是宣示登记),才能请求分割共有房屋。④在我对你说之前,你知道吗?你一定是十分聪明的!
 
    (五)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以下几点:(1)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要件:①某一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②按份共有人须以与第三人同等的条件提出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③须在知道后的合理期限(是一个除斥期间)内行使。合理期限经过,优先购买权消灭。但合理期间是多长,暂时法无明文。(2)若有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由转让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决定将其份额转让给哪一个共有人(这是出题人的观点)。(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2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换言之,若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民通意见》第92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同共有人出卖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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