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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真题练习:共有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共有
 
     通过之前的知识复习,你能否做对以下的真题:
    (2010-3-7)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试卷三第7题)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2012-3-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6题)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009-3-54)甲、乙、丙按不同的比例共有一套房屋,约定轮流使用。在甲居住期间,房屋廊檐脱落砸伤行人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54题)
  A.甲、乙、丙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丁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C.如甲承担了侵权责任,则乙、丙应按各自份额分担损失 
  D.本案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11-3-56)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56题)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005-3-12)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三第12题)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你做对了吗?
    (2010-3-7)【答案】C
    (2012-3-6)【答案】B
    (2009-3-54)【答案】ABCD
    (2011-3-56)【答案】BCD
    (2005-3-12)【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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