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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善意取得①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①善意取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②善意取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可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须注意:2011年6月10颁布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比如意思表示缺陷、欠缺行为能力),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该买卖合同有效(详细内容参见本书合同法部分关于合同效力的解析)。在此强调两点:①这一规定丝毫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机理与性质。善意取得仍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仍为原始取得。②所有此前考查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题目,答案都需要更改:(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也不是无效。
 
    【例1】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甲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名义将房屋出卖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假设丙为恶意(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虽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所有权变动为效力待定,分两种情况:(a)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因授权、继承、赠与)取得处分权,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b)如果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不发生物权变动,丙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③假设丙为善意(不知道甲属于无权处分),情况就不同了,即使乙拒绝追认且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只要符合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乙对房屋的共同共有因此消灭。这样,法律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以牺牲乙的所有权为代价,保护了善意第三人丙的交易安全。乙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在与甲离婚的时候找甲算帐(我国《婚姻法》暂时不允许配偶于婚内相互主张损害赔偿,见《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第106-108条)的特点是:①范围广泛。不仅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善意取得。不仅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亦可善意取得。②原始取得。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仍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虽未善意取得的事实前提,但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善意第三人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为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③设有例外。赃物、遗失物等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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