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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善意取得③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
 
    (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①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须注意:下列动产不善用善意取得:(a)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b)货币。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c)禁止流通物。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②动产的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③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④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⑤完成交付。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①不能说丙善意取得5000元。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是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例6】甲于4月1日将自己的钢琴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三个月。甲又于5月1日擅自将该钢琴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同时约定甲向丙借用两个月。①4月1日,甲出卖自己的钢琴给乙,并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乙于该日取得钢琴所有权。②5月1日,甲擅自出卖该钢琴给丙,系属无权处分,虽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丙不能于5月1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③若甲于7月2日将钢琴现实交付给丙,且丙仍为善意,则丙可于7月2日善意取得钢琴所有权。④若7月2日乙先下手为强,要回钢琴,则丙绝无善意取得之可能。⑤我们还发现:有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可以导致所有权移转;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
 
    【特别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包括盗脏、遗失物等。须注意:所谓盗脏,指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占有的动产。因欺诈、胁迫而移转占有的动产不属于盗脏,可适用于善意取得。例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使用“盗脏”,而不适用“赃物”一词的原因。例如:因遭受欺诈,甲将自己的相机交付给乙,乙旋即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不知情的丙。若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丙善意取得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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