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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善意取得④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
 
    (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了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三款,善意取得他物权的,参照关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虽如此,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①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见【例7】)。②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并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构成要件(见【例8】)。③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④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见【例9】)。
 
    【例7】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丙欲向丁借款5万元,丁要求丙提供担保。丙请求乙提供担保,乙于是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将该相机质押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相机。丁善意取得对相机的质权。①乙、丁间的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当然,属于效力待定),谈不上要求丁支付合理价格的问题。②故: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不是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成要件。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8】甲将自己的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抵押给不知情的丙,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①以合理的价格受让以及登记(交付)均非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之构成要件。②丙虽善意取得相机之抵押权,由于没有登记,丙善意取得的质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例9】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将汽车送到丙处修理,因乙不支付到期修理费,丙将汽车留置。①《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否则不能成立留置权。③但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在本例中,虽然乙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只要丙不知道汽车不归乙所有(相反,丙以为汽车就是乙的),并且符合留置权成立的其他条件, 丙就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③可见,善意取得留置权与善意取得抵押权、质权的构造不同。后者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不涉及法律行为,故与无权处分无涉。
 
    【特别提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善意取得。我们知道,在物权法领域,善意取得制度以牺牲所有权为代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安全总是受到优先保护。但是,若无权处分人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优先于善意第三人受到保护,善意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见【例10】)。
 
    【例10】甲将自己的一部相机借给乙(14岁)使用,乙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亦不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交付相机。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丙间的买卖的合同效力待定
  B.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D.甲无权请求丙返还相机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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