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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善意取得⑥

 

    2014年司考已经开始新的旅程,民法是司法考试中复习比较有难度的科目,所以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基础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复习过程中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物权法效果。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②第三人善意取得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所有权人须承受该他物权负担。③重点是需要掌握《物权法》第108条。该条仅适用动产。根据该条,由于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故第三人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该动产上原有之抵押权或者质权消灭。但有例外,若第三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时知道该动产上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抵押权与质权不消灭(见【例15】)。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例15】甲在自己的电脑上给乙设立抵押权后,又将电脑借给不知情的丙使用。丙以自己的名义将电脑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BC
 
    2.债法效果。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见【例16】)。
    【例16】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并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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