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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
    【概念与特征】
    危害后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危害后果不同于法益侵犯:后者是犯罪的本质,前者是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只要危害行为侵犯了法益,一定有危害后果。所以,危害后果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
    危害后果的特征:
    1.因果性:危害后果一定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危害行为不一定引起实害结果。
    2.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后果反映法益侵犯性,但不等于法益侵犯性。
    3.现实性:危害后果包括现实的侵害事实,还包括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但不包括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属于行为的属性)。
    4.多样性:危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多样,需要根据犯罪的法益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是分则条文规定的结果,而非泛指任何结果。
    危害结果可以分为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1题)关于危害后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正确答案为A。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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