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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知识要点】
   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即使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不能认为,一般正当防卫只要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属于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一般正当方位的前四个条件,只是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
  案例1: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案例2:甲用迷药将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钱包后准备逃离现场。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将甲打死,丙的行为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3)、“暴力犯罪”:“犯罪”是指客观的违法行为,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暴力”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对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因此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 康安全。
  案例1:不法侵害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尽管成立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案例2:以一般暴力行为实施绑架行为,但并不以杀害或者严重重伤相威胁的,也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5)、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6)、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无论是列举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必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7)、“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注意】: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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