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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无责任能力与限定责任能力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1.精神病人的确定要“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判断时要坚持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2.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侦查、起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经典例题】【2011-2-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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