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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知识要点】
     一、成立条件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不是预备行为。
   2.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3.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4.“为了实行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只表明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
   1.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2.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完成或者虽已完成但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四)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则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原则上处罚犯罪预备,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1、“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性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 既遂犯相同或者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
   2、为实行加重犯而进行的犯罪预备的处罚:
  案例1:为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只能适用普通抢 劫罪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案例2: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而实施了预备行为,但未能着手实行的,应适用加 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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