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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商法复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公司的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东负有限责任。
  (3)开放性与社会性。
  2.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的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发起设立的,可以分期缴付,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募集设立的必须一次缴纳。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3.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它们的程序是不同的。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第二,发起人缴清股款。第三,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第四,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第一,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第二,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第三,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四,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包括: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会成员;④选举监事会成员;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五,设立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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