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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添附

     (1)概念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如果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2)添附有如下三种情形:
    A.附合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所需费用过大的事实。附合可分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按主从物归属,不能区分的按价值大小,再给予补偿)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按不动产归属,但应给原动产人补偿)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B.混合
    混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种类物互相混杂不能识别的事实。
    C.加工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劳动使之成为新物的事实。
    (3)法律后果
    A.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B.如果是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的添附,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若不能分出价值大小的归两个人共有,该种共有是按份共有。
    C.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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