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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复习:继承权的保护

     1.继承权保护的概念。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3.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对去台人员和我国台湾地区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2)去台人员和台湾地区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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