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复习:地方行政机关体系

     1、行政区域的层级

    (1)二级制:直辖市——区(如北京市——海淀区)
    (2)三级制:直辖市——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如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河乡)
    (3)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公署)——县、市——乡、民族乡、镇(如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塘坊镇)
    2、类型:地方各级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1)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级——地市级——县级——乡级。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是专门性行政机关。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现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如县公安局接受本级政府(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的业务指导或领导。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如全国垂直领导的国税、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地税、国土资源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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