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复习: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资格: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证据: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自己和这个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行为指向的人和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例:城建部门给某甲发了翻建房屋的许可,但邻居某乙认为某甲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自己的相邻权,某乙就可以对城建部门的行为申请复议。
(2)资格的转移
① 自然人死亡后资格转移到近亲属(夫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ⅰ 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
不可能影响到近亲属,近亲属不能申请复议
例:某甲被交警大队吊销了驾驶执照,如果某甲死亡了,那么某甲的儿子某乙不能申请复议。如果交警大队没收了某甲的车,某甲死亡了,某乙可以申请复议,因为他有可能继承这辆车。
ⅱ转移到权利可能受影响的近亲属,不是所有的近亲属。
② 法人、其他组织中止发生转移
只有在分立、合并的情况下发生转移
2、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侵害其权利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
条件
① 复议已经开始,复议还没结束;
② 与正在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 是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组织和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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