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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刑诉必考点羁押期限总结

  司考刑诉必考点羁押期限总结,司考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的考点,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考生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司法考试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首先是司考刑诉拘留期限:即3+7(拘留后3天之内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由7天审查期),3+4+7(拘留后3天报捕期可以延长1-4天),30+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报捕期可以延长到30天);而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当在拘留后的10天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也就是最长14天。

  最重要的是侦查羁押期限:从逮捕后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考生记住公式2+1+2+2+无穷,即普通侦查羁押期限是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四类特殊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对于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即由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案件确实特殊在短时期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期延长。(考生还需要重点记忆每次延长的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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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受理之日起算,1+0.5+1,即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结,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经过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

  司考刑诉二审期间:同一审一样,1+0.5+1,即在受理后1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1个半月,由流结多情形的,经省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以上是笔者在司考刑诉备考复习中总结整理的司考刑事诉讼法必考点羁押期限总结,在复习中大家也应当将复杂的司考考点知识以自己喜欢的形式进行总结归纳,提高司考记忆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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