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经济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精讲:企业所得税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层次知识点。这篇文章就是企业所得税的重点法条,掌握了这些法条对于考试是很有帮助的!
  「重点法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法条释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是对企业的某些所得,或者某些特殊类型企业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条解析」1、税收优惠的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强调“扶持”。
  2、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3.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5.特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获取更多最新司考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税所得额。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