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指导(三)

  【行政赔偿请求人】
  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力,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止时,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范围:
  1、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然。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姻亲、和拟制亲属。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受害的法人或者受害的法人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有权要求赔偿。
  3、其他组织。包括A依法核准等级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B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C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D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E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 .
  3、及时充分的履行赔偿义务。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的问题: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2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注意的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委托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及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意义表现在: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
  含义: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正错误提供机会,有利于迅速解决赔偿争议,减少受害人的诉累。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途径: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通过行政复议确认;通过行政诉讼确认。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四)有关的附件。包括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3、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代哦查,调查的事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所收到的损害和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受害人自己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民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我推荐朋友们加QQ1971736835索取最新全程全套司考资料、名师视频及随堂讲义。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事实行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问题。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对事实行为违法性的确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受害人可以应当首先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和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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