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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诉案件的审查

司法考试公诉案件的审查。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点精讲之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司法考试复习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在最后的这段时间里,复习重点要更加突出。为了让考生们的复习更加顺利,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校的老师为您整理汇总了刑事诉讼法历年考点精讲,希望对考生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最高法院解释》第117条)

  1、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3、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对于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需材料齐备,并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三、尤其要注意的是

  1、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所以不审查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里的被告人不不在案是指起诉到法院之前就不在案,如果起诉的法院之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逃了,则应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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