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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修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在房地产经营方面,就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进行规范。特别针对部分开发企业捂盘惜售现象,新版《条例》明确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00年,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条例》,2004年又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对于改善银川市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银川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安成告诉记者,这些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企业结构不合理,大型优势骨干企业少,整体竞争力不强,影响了产业发展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市场准入条件低,企业抗风险能力弱,房地产开发企业难以形成经营规模,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加之城市居独角兽司法考网民对高品质、高标准住宅环境的需求不断提高,一些资金实力小、管理水平低、技术力量差、市场竞争力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利用法律界定不清晰的制度瑕疵,采取欺瞒、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违法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为此,《条例》的修订,对目前银川市房地产业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补充,有利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违法或欺诈2年内不得预售商品房修订后的《条例》,将房企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行为与其获得预售资格等挂钩,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其中,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符合条件,方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销售商品房。

  同时,第三十条也规定:房企应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预售合同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十五条则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尤为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两年内不予批准其预售商品房”。

  这些处罚措施,将从源头上杜绝房企在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行为。

  隐匿销售价格与进度最高罚款10万元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其目的是哄抬房产价格。

  有些楼盘,脱离市场均价,大幅提高开盘价,导致市场内无人应价,变相拉长销售周期。还有些楼盘,推出不久就对外宣传已经全部卖出,尤其在各售楼部,房源图上“一片红”,只剩若干单元“仅供挑选”。等购房者深入打探查询,会发现大部分房子根本没有售出。

  这种隐匿销售价格与销售进度的捂盘惜售方式,在银川房产市场上被广泛利用。

  针对于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人员资格证、监管电话。

  《条例》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独角兽司法考网,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

  《条例》新增第四十七条则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若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或者公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进度控制表、商品房明码标价公示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一项是虚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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