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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条约的效力

国际法中条约的效力。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独角兽司法考网的老师特地为大家总结了国际法中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各当事国受该条约的拘束。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一般依田条约的规定,或依照各谈判国的约定。通常规定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有:

  1、条约经签署后生效。有些条约规定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果缔约各方在不同日期签署,则一般以后一签署日为生效日;有些条约规定签署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生效;也有的条约规定签署后须经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使条约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生效。

  2、经批准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生效。条约经批准后,一般在互相作出已经批准的通知,或交撰批准书后生效,或在作出批准的通知或交换批准书后经过一定的时间才生效。

  3、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多边条约经常规定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在交存一定数目的批准书和加入书后经一定时间生效;也有些多边条约要求在所规定的一定数目的国家中必须包括若干具备一定条件的国家才能生效。

  4、条约规定于一定的日期生效。有些条约明确规定了某一特定具体日期作为生效的日期。在条约无规定、谈判国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条约在经确定所有谈判国都已同意受该条约拘束时才生效。

  二、条约的适用

  (二)条约必通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指,对于在主权平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基础上的各项有效条约,各当事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善意地解释条约,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任何当事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条约的规定,不得从事违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动,除情势发生变迁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废弃条约规定的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按照国际法,如果独角兽司法考网Q1971736835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履行有关的条约义务,就构成国际不当行为,违约者应承担国际责任。条约当事方必须遵守的应是有效条约,无效条约的规定对当事国无法律效力。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如果因依无效条约实施了一些行为,每一当事国都可以要求任何其他当事国在相互关系上尽可能恢复到这些行为未实施前应存在的状况。在条约失效前善意履行的一些行为,并不因条约失效而成为非法。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若已履行,应尽可能消除履行行为产生的后果。

  (二)条约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条约一般都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条约法规定,条约对在条约有效期中发生的,并在条约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实都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即不得适用于在该约生效之前已完成的事实,除非缔约国有特别的规定或用其他方法确定该条约有追溯力。

  2、空间范围。项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据各缔约国的协议以及有关当事国的意思决定。如果当事国没有相反的意思,则一般认为条约适用于各该当事国的全部领土。实践中,有些国家在签订某项条约时,通过某种方式明确该条约对其领土的适用范围。

  (三)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是指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两个或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冲突。解决条约的冲突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时,不论是双边还是多边条约,一般适用后约取代前约的原则,即适用后约,先约失效。

  2、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的当事国之间,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条约。

  3、适用条约本身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有些条约本身有关于解决条约冲突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宪章规定的会员国的义务和会员国根据其他条约所负的义务有冲突时,宪章规定的义务居优先地位。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约不损害其他条约在当事国之间的关系。若该公约的规定与缔约国缔结的其他条约的规定相冲突,应适用其他条约。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某个条约的第三国是指不是这个条约当事国的国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1、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才能对第三国产生义务。按照这一规则,第三国承担的条约义务实际上不是由条约直接产生的,而是第三国书面接受了这个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的结果,如果第三国不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第三国独角兽司法考网就可以不承担这项义务;国际实践中,曾有个别特殊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了义务,例如门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的会员有遵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2、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联合国宪章》中有些条款也为第三国创设了权利,如规定非会员国为争端当事国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争端提请大会或安理会注意。另外,开放性多边条约都为非缔约国创设了加入该条约的权利。

  3、条约使第三国担负义务时,该项义务一般必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方得取消或变更。条约使第三国享有权利时;如果经确定原意为非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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