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复习中的举证责任

 2012司考复习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难是考生们众所周知的。虽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但考试后感觉成绩还是平平。很多人看到后心里会想放弃,告诫广大考生们,行政诉讼法是不可以放弃的,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下面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同学整理了2012司考复习中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的要求,希望对备考的同学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时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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