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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日本法

  司法考试法制史日本法。法制史在司法考试历年真题中占有的分值比例最少,但是需要记忆的内容却很多,为了帮助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法制史日本法,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

  一、“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历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2、日本宪法的特点:

  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独角兽司法考试网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二、“和平宪法”

  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独角兽司法考试网Q1973506327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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