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 复习指导 >>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司法考试宪法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总结了以下重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精彩文章推荐:

 

漫长的司考之路上有我的足迹

 

2012年复习司法考试各阶段时间的安排

 

2012年备战司法考试必备六大法宝及对策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独角兽司法考试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