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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商法考点出资瑕疵

        2012司考商法考点出资瑕疵。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老师为大家总结了一下重点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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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分是每年的必考点,也是难点,大家要引起重视!

  ①有限公司:不出资或出资不足——补足+违约。

  ·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规定出资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②股份公司

  A.公司成立之前:违约

  ·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要求补足)

  ·按规定出资是指: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B.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违约+补足+连带(此时违约责任是在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

  ·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①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②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③注意——此时不存在违约责任。因为虚假出资的前提是已经完成了出资,不管实际上如何虚假,形式上已经完成登记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公司已经成立,所以出资人之间不再负有基于设立公司的合同所产生的出资义务。这一点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一样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例题:比如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0万设立一个有限公司,甲在公司成立后不久即暗中将20万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其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80万。则(1)乙丙在各自出资范围内、以公司的现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而对于甲来说,首先应当将甲的20万出资追回,然后甲再另行以20万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①股东间替代(垫付、代缴等等)出资的,相应的权利和责任都由“被替代人”承担,股东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②权利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甲的出资额度仍然是70万,甲代出的30万构成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责任由被替代人承担:甲乙二人设立公司,分别认缴70万、30万,但乙请求甲代为出资,甲代乙出资后,后发现甲代出的30万汽车仅仅价值10万,则因甲的虚假出资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即欠缴20万的责任由乙承担。此时,甲乙在10万范围内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0万欠缴资本由乙补缴,甲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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