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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2013年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法的本体在法理学中内容最多,在历次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也最多,基本上占到法理学总分的50%左右,法律关系是法的本体这一章节中的重点内容,考生要重点掌握此知识点的含义。独角兽司法考试网的小编针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这一知识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独 角 兽司 法考试网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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