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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解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2013年司考解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开始,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一、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直,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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