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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导语:司法考试宪法: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2013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特地为大家总结了以下重点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3年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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