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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一)

     导语:2013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一)。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中国法制史分三部分为大家整理。本文为第一部分——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
 
  《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律
 
  令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内容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
 
  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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