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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法制史秦汉以来的诉讼制度
   导语:2013年司考法制史秦汉以来的诉讼制度。不同朝代诉讼制度之间的区别是法制史的重要考点之一,大家一定要将该知识点进行对比记忆。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资料,供大家参考。
 
   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董仲舒: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
 
  (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
 
  (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
 
  (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3)明厂卫干预司法:
 
  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西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
 
  (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
 
  (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
 
  (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
 
  (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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