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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司法考试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特地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提供给需要的考生参考。
 
  (一)南极地区
 
  1959年签订《南极条约》,此后缔结了多个公约,构成南极条约体系。其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
 
  1.南极只适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
 
  2.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协作。
 
  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6.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中国1983年加入《南极公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2010/一/78)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答案:CD.
 
  解析:《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据此,A项错误。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也不构成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B项错误。乙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C项正确。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任何国家在南极地区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不受损害或影响;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在南极进行的任何活动不得破坏南极的环境或生态。故D项正确。
 
  (二)北极地区
 
  北冰洋适用海洋法的制度,其中大部分是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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