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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2013年司考国际私法: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独角兽司法考试网小编总结了一些司考重点知识点,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侵权行为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二)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二、产品责任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三、侵犯人格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四、船舶碰撞侵权
 
  (一)《海商法》第273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二)《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五、民用航空法侵权
 
  《民用航空法》第189条: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六、知识产权侵权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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