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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权利质权
    一、司考理论精炼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司考命题角度分析
 
  【命题角度】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三、考点串联 质押生效条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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