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重点: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
   (2)指引作用的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作用。
    4.教育作用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因此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法律的强制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提示】司法考试的重点是指引作用。09-10,02-32考察法的不确定指引作用;09-11 ,11-89,06-55 考察法的确定性指引作用;06-54 考察法的评价作用;08-92,09-11 考察法的预测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和和教育作用属于未考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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