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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的对象合格:教唆的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的对象特定,且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提示注意 
       ①教唆犯与强化犯意的区别:强化犯意属于帮助犯;
       ②教唆犯与煽动行为的区别:煽动行为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教唆犯,即如果是煽动实施泛泛而谈的犯罪,一般不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煽动实施特殊的如分裂国家,则成立相应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教唆:针对的是特定的人。
    (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犯的认定:
    (1)定罪:对于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2)间接教唆的,也按教唆犯处罚。独角兽 司法考试 网
    3.教唆犯的责任
    (1)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4.教唆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此外,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提示注意
    教唆未遂,主要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1.被教唆的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独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3.被教唆的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4.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归纳总结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时,教唆行为就不再认定为教唆犯,而是成立独立的罪名。这就是教唆行为的犯罪化,或者说是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化。主要包括:
     ①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
     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条);
     ④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条);
     ⑤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
     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 条第 2 款);
     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第 306 条);
     ⑧一般主体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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