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的对象合格:教唆的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的对象特定,且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让他人实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难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提示注意
①教唆犯与强化犯意的区别:强化犯意属于帮助犯;
②教唆犯与煽动行为的区别:煽动行为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教唆犯,即如果是煽动实施泛泛而谈的犯罪,一般不认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煽动实施特殊的如分裂国家,则成立相应的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教唆:针对的是特定的人。
(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
2.教唆犯的认定:
(1)定罪:对于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处罚。
(2)间接教唆的,也按教唆犯处罚。独角兽 司法考试 网
3.教唆犯的责任
(1)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对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4.教唆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
此外,教唆犯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
提示注意
教唆未遂,主要分为如下四种情况:
1.被教唆的人拒绝了教唆犯的教唆;独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3.被教唆的人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4.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
归纳总结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时,教唆行为就不再认定为教唆犯,而是成立独立的罪名。这就是教唆行为的犯罪化,或者说是教唆行为的实行行为化。主要包括:
①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3 条第 2 款);
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
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49 条);
④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 条);
⑤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 373 条);
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01 条第 2 款);
⑦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第 306 条);
⑧一般主体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定妨害作证罪(第 30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