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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家独立权
    指国家按照自己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产生于国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
 
    包含两个方面的意义:—是国家行使权力的自主性;二是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处理本国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排他性。早期自然法学从个人是独立的推论出入之集合体国家也有独立权。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承认独立权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1949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宣告:“各国有独立权,因此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利,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0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规定:”每个国家有权依照其人民意志选择经济制度以及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不容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强迫或威胁。“但是,国家独立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承认其他主权独立国家的存在和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例如,在国内不得实施国际法禁止的奴隶制、种族歧视、灭绝种族等国际犯罪行为,必须依国际法保护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允许许外国商船无害通过,给予外交使节以特权与豁免等;在对外关系上,按照国际法规则处理国际关系,尊重国家间的独立平等,坚持本国内政不容干涉,同时也不干涉别国内政。此外,国家也可通过缔结条约或参加国际组织自愿承担各种国际义务,使自己行使独立主权的自由受到某些限制。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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