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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社会作用的领域:①社会经济生活; ②政治生活;③思想文化生活领域。
2.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向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提示】法的社会作用属于未考察知识点。
法的作用局限性
从“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可知: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法律应该在行为之前存在,今天的法只能用来要求人们明天的行为,而不能用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故法(不溯及既往 )。
(2)法律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所以法律应该是( 确定的)。
(3)前在的、确定标准,导致了行为的后果是(  可预测的)。
(4)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变动不居,否则人们会无所适从,故法律应该是(稳定的 )。
(5)法律不能互相矛盾,故法律应该是(统一的)。 
(6)法律是不特定的人的行为标准,所以法律不应该之关注人的行为的个别性,而要关注行为及条件的共性,故法律应该具备( 一般性 )。
(7)法律不能秘而不宣,法律应当是公开的,故法律应该具备(公开性)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 
(8)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可操作性)
但是:
(1)法律应该是前在的,但是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故法律可能是(有空白或漏洞的);
(2)法律应该是确定的,但大多数语言是多义的,故法律可能是(不确定的);
(3)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社会关系是频繁变化的,故法律可能(滞后的);
(4)法律应该是一般的,但是案件是个别的,故法律可能是(僵硬的),从而个案不正义。
 然而:
法律的滞后性有两种情形:
(1)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漏洞
(2)法律内容滞后:导致合法而不合理
综上所述,法律的局限性有:空白;不确定;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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