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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1. 所谓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2.人权在本源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经济、文化状况,其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
    3.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法。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
    (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话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救济标准和途径;
    (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1) 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以下优势:
    ①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
    ②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2)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具体关系表现为: 
    ①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source:独角兽司法考试网
    ②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但是哪些人权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以下因素:①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状况;②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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