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考重点知识产权法部分

  著作权法
  一、着作权的归属
  一般情况下,着作权属于作者所有,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公民或组织。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的历史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权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着作权人归该特定任务所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合作作品的归属: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所有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二、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中,对其为传播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商标法
  一、商标权的撤销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本法的相关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侵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行为主要有:
  1、 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注册商标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专利法
  一、专利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者适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如果某项非专利权人实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时,就构成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有多种表现形式
  1、 被控侵权的的技术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完全一致
  2、 被控侵权的技术范围比专利技术范围小,但是全部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范围之内。
  3、 被控侵权的技术采用的是专利要求书采用的概念的下位概念特征的,被控侵权技术落入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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