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答疑周刊第三期:法理学

 
  1.请问法律规则的逻辑机构是怎样的?

  答:

提示:法律规则在逻辑机构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模型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2.请问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

  答: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注意: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只享有权利,但是这项权利一定会有一项义务——赠与人的义务对应存在,没有对应义务存在的权利根本无法实现,所以只能是空谈,而不是权利。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 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有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3.请问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答: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判断取向不同。

  ①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

  ②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

  ①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②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只有这样的研究结果,在科学上才是可信的。

  (3)判断的方法不同。

  ①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但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

  ②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4)判断的真伪不同。

  ①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必须经历“历时性”的考验,由社会来取舍、选择。例如:中国古代将“等级”作为稳定社会的主要价值看待,而今天,“平等”也已成为良性社会的标志,“等级”作为一种价值即明显为假;

  ②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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