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不按约定供货被判赔偿


  种养合作社与养殖户合作养鸡,合作社提供鸡苗、饲料、技术,负责回收成鸡及鸡蛋产品;养殖户负责养鸡供货,但合作了一段时间后,养殖户却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近日,湖南省临澧县法院审结了此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判决单方解除合同的被告养殖户林某支付原告临澧县种养专业合作社13915.50元。

  2010年7月22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林某签订了一份《养殖合作协议》,对土鸡养殖方式和技术、生效条件、回收价格和结算方式、合作期限、争议处理作了约定。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土鸡在养殖期间,乙方必须统一采购甲方提供的饲料、药品并自行承担其费用。乙方不得擅自将成鸡及鸡蛋产品销往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二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土鸡交其他养殖户代为存放养殖,亦不允许乙方将其保存,用于自行销售。

  《协议》签订后,被告林某按约定于2010年8月3日向原告支付订金30 000元,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于2010年9月15日向被告提供1000羽土鸡苗,并依据《协议》的约定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向被告提供饲料、药品,被告林某亦根据《协议》的约定分批次向原告出售成鸡及鸡蛋,同时依照《协议》的约定,被告林某应向原告支付鸡苗、饲料、药品价款,原告亦应支付被告成鸡及鸡蛋价款。2011年4月,被告林某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单方终止《协议》的履行。此后,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要求与被告林某进行结算未果而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与被告林某签订的《养殖合作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011年4月,被告林某将其养殖的土鸡及鸡蛋变卖给他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此后,原告要求与被告进行结算,可视为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原、被告间的《协议》已实际解除。依据被告签名认可的供货单据、原告自认的应支付给被告的货款及《协议》中明确约定的结算条款,原告共差欠被告货款21 076元,应返还给被告订金30 000元,被告差欠原告货款64 991.50元,故双方是互负债务。原告主张2笔债务抵销后,被告林某共差欠原告临澧县种养合作社13915.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分享到:
班次名称 班次介绍 优惠价 购买
客观题精英班 1380 购买
VIP协议班 2980 购买
科举社群班 5800 购买

必要说明:支付后请联系报名老师或在线客服老师,为您及时开通课程。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