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牌驾拖拉机酿成事故理应赔偿

 被告韦小军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拖拉机与原告覃小春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覃小春受伤。原告覃小春依法向东兰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0万多元。

  东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3日20时左右,在东兰县往三弄乡三级路上,被告韦小军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拖拉机自东向西行驶与原告覃小春驾驶的自西向东行驶的桂MM2238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覃小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覃小春经东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被送往金城江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6天。2011年1月18日原告再次住院,进行左股骨近端及远端骨折术后、膝关节功能障碍康复治疗,住院7天。2010年11月26日经东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韦小军驾驶拖拉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未登记号牌,拖带挂车没有刹车装置,没有灯光装置,未安全驾驶,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小春驾驶三轮摩托车未按时年度检验,灯光装置损坏,夜间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月5日,原告覃小春伤势经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覃小春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该交通事故是被告韦小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的,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覃小春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韦小军赔偿原告覃小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共计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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